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马)决字[2025]第0194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马鞍*******,现住湖南省会同县马鞍*******。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21时许,梁XXX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到案经过;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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