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不决字[2025]第0053号
违法行为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白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下午16时许,在湘潭市岳塘区xxxx2栋三单元26楼公共过道,违法行为人xx与受害人xx因琐事发生口角争吵,争吵期间xx对xx进行言语挑衅,随后违法行为人xx用手推了受害人,导致受害人摔倒,手肘部擦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xx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户籍资料; 4.伤情照片;5. 监控视频截图;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唐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因被害人言语挑衅存在一定过错且受到的伤害后果较轻,违法行为人唐柠属于 “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另违法行为人唐柠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