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治)决字[2025]第1016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4年8月彭**因未如实登记入住旅客信息被娄星公安分局罚款400元整。2025年4月18日凌晨3点30分左右,成俊从娄星区梦之岛酒店乘电梯下来,到酒店门口接到未成年人女孩子李赛兰(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一起经过酒店前台,到达前台左边柜台上拿了电梯卡,刷了电梯楼层卡之后,俩人乘电梯一起进入718房间,彭**作为前台服务员未履行职责与义务,没有对未成年人李赛兰进行询问和登记,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