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553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和*******,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和*******。
现查明:2024年2月28日许, 我所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沟×街例行检查时,在郴×宾馆30××号房间发现入住了三名未成年客人,民警在前台系统发现该三名未成人都没有登记身份信息,酒店前台李×妹 也表示是自己疏忽了未对入住未成年人予以登记和通知、询问未成年人的家属,违规接纳李×、谷×雄、李×乐、共三位未成年人入住该郴×宾馆30××号房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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