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家园*******。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0时37分许,违法行为人陈XX(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湘BM88XX小型汽车沿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黄河南路至珠江路口路段接受交警检查时,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8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陈XX在检测结果单上签字并当场提出异议,民警依法对其采取了暂扣机动车及抽血的强制措施,将其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抽血后送检,经鉴定,陈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42.95mg/100ml,系酒驾,陈**对此无异议。经查实,陈XX曾于2022年1月1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交警支队芦淞大队处罚,还曾于2022年04月2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查获并处罚的事实。故陈XX此次行为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前科查询资料、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陈**的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42.95mg/100ml,其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七日以下拘留。另违法人陈**无证驾驶小车的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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