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交)决字[2025]第030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9时53分,刘**饮酒后驾驶湘E8J665二轮摩托车在城步县儒林镇儒林大道湘西南路段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刘**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为核实刘**血液中酒精含量,民警带刘**到城步人民医院抽血并封存。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26.68mg/100ml。经查,刘**于2018年11月27日20时50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刘**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酒驾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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