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福)不决字[2025]第0188号

  违法行为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现住:湖南省汨罗市长乐*******。
  现查明2025年03月07日,长沙县福临镇孙家桥村潘××、双起村叶××家逆变器被人损坏,经调查,付××称自己确实到过现场,但未破坏过光伏逆变器,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付××就是破坏潘××和叶××家逆变器的违法嫌疑人。
  以上事实有付××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侦查报告、被侵害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