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板)决字[2025]第0474号

  被处罚人V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常宁市板桥镇璋塘*******。
  现查明:2024年12月02日,老挝籍女子VA***持护照号为P×××××××、签证号AF×××××××为居留期限为30日的护照从云南昆明机场入境,随后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李××家中居住至今,超期非法居留140天。
  以上事实有VA***本人的陈述与申辩,VA***本人所持护照,VA***入境信息,李××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VA***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