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周)决字[2025]第113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周旺*******,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周旺*******。
  现查明:2025年2月份以来,肖*通过朋友彭小杰介绍在长沙入职一网上借款公司,负责联系客户催收货物欠款。2025年4月5日和2025年4月7日,肖*使用本人名下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 6320901818109357329)帮助该公司收取客户货物欠款,随后该银行卡收到由苏州市常熟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王美新被诈骗案中,受害人王美新转入的被诈骗资金2398元,和丽江市永胜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何东阳被诈骗案中,受害人何东阳转入的被诈骗资金3298元,诈骗资金均被肖*转给彭小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 2、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推送线索;3、涉案银行流水;4、违法行为人提供的货款催收证明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