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津公(三)不决字[2025]第0028号

  违法行为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5时许,贺XX在津市市XXX小区南门口被侵害人喻X经营的商店内,以购买香烟为名和被侵害人谈价,期间趁其不备将柜台上的3包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及1包黄芙蓉王硬盒香烟盗走放在自己裤子口袋内离开现场。贺XX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50元并取得其谅解。
  以上事实有谅解书、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卷烟零食价格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贺道春主动投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