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胜)决字[2025]第047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胜桥*******,现住常宁市胜桥镇到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6时许,彭某某怀疑彭某某弄死了其的树苗,到彭某某家找彭某某质问,彭某某表示未弄死其的树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矛盾。争吵中,彭某某拖拽彭某某去现场对质,彭某某不愿意去,彭某某的拖拽行为侵犯了彭某某的人身权利。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违法人员彭某某的陈述与辩解;彭某某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