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黄)决字[2025]第055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X因胡XX妻子曾经骂过他对胡XX(现年84岁)家怀恨在心。2025年7月7日下午,胡XX赶鹅从洞口县XX镇XX村胡X家前马路经过,胡X不准胡XX过路与胡XX发生争吵,胡X先动手用右手打了胡XX一巴掌,胡XX遂拿来一木凳子、一竹棍要打胡X,胡X与胡XX争抢木凳子、木棍时造成胡XX右手臂受伤流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陈述;证人证言;胡长荣伤情照片;胡X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认错认罚;殴打六十岁以上老人,应从重处罚;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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