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现住桃源县漆河镇墟场*******。
  现查明:2024年12月17日17时许,金*和朋友黄伟相约在桃源县双溪口镇幸福岗餐馆附近聚餐,直至20时许,金*驾驶湘J121C1小型面包车,途经桃源县漆河镇石板坪村路段时,被本局交警大队漆河中队集中酒驾查处行动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立即将其带至桃源县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4年12月19日,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湘常广德司鉴 [2024]毒鉴字第2568号】:送检金*的血液(D218422869)中乙醇浓度为87.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乙醇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