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龚家*******,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龚家*******。
现查明:2025年05月01日20时许,唐××驾驶粤S××××V小型轿车途经祁阳市文明铺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地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初查,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38mg/100ml。另查明,2023年1月24日,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综合材料、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信息、车辆信息、身份信息、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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