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厂)决字[2025]第040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大堰垱*******,现住湖南省南县厂窖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20时许,李某某同他人在南县厂窖镇×××道××教堂旁巷子的一铁棚子中,利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赌注1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不足三十元或全场输赢额不足三千元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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