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谭家*******,现住湖南省辰溪县谭家*******。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8时许,罗X宏在溆浦县XX镇XX村XXXX有限公司对面一山路上,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7日16时许,罗X宏在溆浦县XX镇城南XX宾馆房间内被民警查获。罗X宏的尿液经吗啡、冰毒和K粉联合检测板检测吗啡呈阳性结果。另查明:2018年3月,罗X宏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2月罗X宏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罗**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