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17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三架*******。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下午15时许,谢某某醉酒后于耒阳市三架街道XXX创业园对面的商铺中醉酒闹事,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回所内后由其家属带回,后谢某某又前往XX创业园闹事,在20时许在三架派出所民警出警过程中,找到谢某某,出警民警在将谢某某带离现场时,谢某某堵在警车车门处,拒绝让出警民警登上警车,并辱骂威胁出警民警以及民警家人。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所拍摄的谢某某辱骂威胁民警的现场视频、谢某某本人的口供笔录、三架派出所出警民辅警的证词。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