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刑)决字[2025]第0266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违法行为人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中医馆工作人员的身份、虚假夸大产品壮阳功效,将低价购入的普通食品以十余倍的高价出售给被害客户,骗取被害客户财物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莫**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提取笔录;5、搜查笔录;6、扣押笔录、7、财务考勤表、员工业绩表、话术模板和客户订单;8、抓获经过;9、销售产品成分鉴定报告;10、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同一违法事实已被我局刑事拘留超过15日,刑事拘留期间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