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喻家嘴所)决字[2025]第011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石堤*******,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石堤*******。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7时27分至7时59分,杨X祥驾驶湘GYXXXX大型客车自武陵源区铁厂口至武陵源区汽车站行驶,为了配合导游进店购物的需要,故意低速行驶,大约10公里的路程花了32分钟,平均时速18.8公里,致使交通拥堵,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杨X祥的行为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杨X祥本人陈述或辩解、视频资料、截屏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二)、2之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