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醪)决字[2025]第0555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水东*******,现住洞口县水东镇杨万*******。
  现查明:2025年3月25日早晨,洞口县水东镇村民杨XX在石板龙责任田挖地,李XX要求杨XX不要挖到有争议的土地地界上,杨XX不从并辱骂李XX;随后,杨XX之妻王XX前来亦与李XX发生争吵。继而李XX离开现场回家,途经王XX家门前时见其住房门敞开,想起对方对自己的辱骂,便入室将王XX家一楼厨房中的餐具等物品进行击打、摔坏,造成对方财物损坏价值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本人陈述及申辩;2、被侵害人陈述;3、现场视频资料及现场照片等;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因属年满七十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