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来)决字[2025]第0736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现住湖南省醴陵市阳三*******。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袁×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趁受害人梁某某(女)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门二楼一女厕内上厕所时,用手机对梁某某的下体部位进行拍照,被梁某某当场发现后并报警,后袁×被民警查获。另查明:2022年7月22日,违法行为人袁×因侵犯隐私的行为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处罚前科、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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