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黑)决字[2025]第0817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现住长沙市天心区黑石*******。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徐×在明知出借银行卡给别人进行资金操作的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将自己名下的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卡出借给彭×(已另处)使用,导致违法行为人徐×名下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15000元,违法行为人徐×从中获利9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外地公安机关立案材料、彭×打处材料、银行卡流水、户籍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