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中)决字[2025]第1662号

  被处罚人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中和*******,现住湖南省浏阳市中和*******。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赖XX在赵XX(另案处理)的邀集下参与陈X方的“约架”,在约架过程中赖XX参与了斗殴行为。2025年7月6日,违法行为人赖X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赖XX的陈述与申辩;2、陈X、赵XX等人的陈述;3、现场视频监控视频及截图;4、到案经过;5、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年龄材料;6、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赖**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