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公(龙)不决字[2025]第0094号

  违法行为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
  现查明:2025年2月份,廖x在洪江市安江镇xx社区xx垅路xx组其家中卧室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2025年5月28日廖x到案后,经对廖x进行毛发检测,结果其毛发中未检测出吗啡、06-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廖x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检测报告、毛发检测的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鹏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