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六)决字[2025]第1130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岩口镇大观*******,现住隆回县岩口镇大观*******。
  现查明: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X玲为非法获利,通过微信收取他人下注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参与赌博。2024年11月11日,经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对李X玲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同案人员的陈述、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因因李**于2024年6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8日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