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上)决字[2025]第0520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1年12月初,嫌疑人谭××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渲溪村大石山盗窃采石场内的空压机、钢丝绳、保险柜、轮胎等物品,并自称是自己的物品当成废品卖给收废品的老板并从中非法获利数千元。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2022年07月08日被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行为人属于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