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416号
被处罚人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现住桑植县澧源镇高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在桑植县xx镇xx酒店x楼的xxKTV内,柏x光、陈x仙、李x威等五人在卡座上喝酒娱乐,张x熙在隔壁的卡座上与其朋友喝酒娱乐。张x熙见到柏x光所在的卡座上有自己的朋友谷x,便邀请谷x在自己的卡座上喝酒,喝完酒聊天后谷x又回到自己的卡座上。当日凌晨1时26分左右,张x熙因欲离开xxKTV而前往柏x光所在的卡座与谷x打招呼。张x熙到柏x光所在的卡座时,因没有看见谷x而拜托柏x光为谷x打招呼。柏x光见状便拿起酒瓶殴打张x熙,陈x仙看见柏x光正在殴打张x熙,便帮忙使用拳头殴打张x熙,李x威使用拳头殴打张x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2025年2月28日,柏**因寻衅滋事的行为被桑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柏**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柏**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七、3、(16)之规定,现决定对柏**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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