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城)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文昌*******。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方X与彭X升(已处罚)、胡X媛(已处罚)、谭X红(已处罚)在方X位于洞口县凰腾阅X山开设的麻将馆里打十元底注、六八码的红中飞麻将,方X打了二把红中飞麻将输了约一百元,谢X艳(已处罚)过来后占了方X的位置,后谢X艳、彭X升、胡X媛、谭X红打十元底注、可以锤起的六八码红中飞麻将,方X抽水三百元并部分用于提供彭X升等人的饭菜。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方X陈述;同案犯谢X艳、彭X升等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7日,方*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