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55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马田*******,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晚上23时左右,王**驾驶摩托车至马田镇恒鑫加油站加油,因加完油之后,加油壶里面还剩部分汽油,王**找当时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江柳英讨要矿泉水瓶,想将未加完的汽油带走,被江柳英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王**将加油壶内的汽油倒至加油站地面上,并点燃一根香烟开始抽烟,江柳英再次进行劝阻,王**走至江柳英面前用手对着江柳英面部打了一下,江柳英还手对着王**的面部打了一下,江柳英当时手中拿着一个扫帚,双方开始抢夺扫帚并僵持拉扯,后江柳英被王**推至加油站营业厅门口台阶处摔倒在地,王**趁机对着江柳英的背部及头部打了几拳。
以上事实有江柳英的询问笔录、王**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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