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跳)决字[2025]第168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黑田*******,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黑田*******。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下午14时30分许,秦××与黄××在雨花区跳马镇佳兆业君悦楼右边的老面匠餐馆,因双方都喝醉酒产生口角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秦××用酒瓶将黄××头部打出血、右手手掌第五根掌骨骨折;黄××用右手拳头将秦××头部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受伤照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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