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晚上23时左右,王跃夫驾驶摩托车至马田镇恒鑫加油站加油,因加完油之后,加油壶里面还剩部分汽油,王跃夫找当时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江**讨要矿泉水瓶,想将未加完的汽油带走,被江**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王跃夫将加油壶内的汽油倒至加油站地面上,并点燃一根香烟开始抽烟,江**再次进行劝阻,王跃夫走至江**面前用手对着江**面部打了一下,江**还手对着王跃夫的面部打了一下,江**当时手中拿着一个扫帚,双方开始抢夺扫帚并僵持拉扯,后江**被王跃夫推至加油站营业厅门口台阶处摔倒在地,王跃夫趁机对着江**的背部及头部打了几拳。
  以上事实有王跃夫、江**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