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69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9时许,违法人蒋x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朋友吴x荣(已行政处罚),骑乘电动车在回家途中路过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里山塘组xxx号附近,两人临时起意由蒋x计负责下车实施盗窃,吴x荣负责在外望风接应,两人合伙盗窃了受害人易x亮一盆三角梅盆栽(价值约xxx元),后将其搬上电动车后两人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蒋××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记录,户籍信息等材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