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165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五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X荣在2025年7月4日21时许和王X、周X保、梁X生、李X英等人至XX市水东江XX小区10栋1306房百家乐赌场玩(赌百家乐、庄闲输赢,每注50元钱至1000元钱不等),经询问谢X荣不承认参与了赌博。但经现场参与赌博人员蒋水X兰、未参赌人员伍X见辨认指认谢X荣参与了赌博。身上1020元钱被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并收缴。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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