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164号

  被处罚人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马水*******,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马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江X凤在2025年7月4日21时许就联系朋友“小胖”问哪里有没有赌博,“小胖”就驾车接上江X凤至XXX市水东江XXX小区10栋1306房,江X凤到了赌场后就找到一名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梁X军)通过微信换了10000元钱现金,之后就参与到赌博当中了,江X喜每把最小下注100元,最大下注200元,输了大约2000多元钱,剩余7000余元赌资被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并收缴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