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159号
被处罚人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段X在2025年7月4日21时许百家乐庄家周X连让其带一台平板电脑(显示百家乐赌博的庄闲、和情况,让赌客查看)至XX市水东江XX小区10栋1306房参与赌博,在赌场负责操作平板电脑显示庄闲、和情况。经询问段*不承认参与赌博。但现场参赌人员周X连、蒋X兰、江X凤、梁错生指认段X在赌场内参与赌博。(赌场内每注下注50元钱至1000元钱不等)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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