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16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遥田*******,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遥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保在2025年7月4日21时许朋友“伟仔”告诉他在XX市水东江XXX小区10栋1306房有百家乐赌博玩,陈X保就自行到了赌场。经询问,陈X保不承认参与赌博。但经现场参与赌博人员梁X军、蒋X兰,未参赌人员伍X见辨认指认陈X保参与了赌博(赌百家乐,下庄闲输赢,每注下注50元至1000元不等)。身上900元钱赌资被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并收缴。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