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刑)决字[2025]第015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凯与违法行为人王X宇因个人矛盾发生争吵,矛盾升级引发约架,双方各纠集多人到场,现场发生打斗。其中违法行为人李X、谭X、薛X涵、杨X浩、谭X、王X磊、曾X、刘X晔、张X旗、谭X琪、李X成、陈X耀、粟X、郑X文等人应邀到场,非法聚集在衡山路XX台球室或XXXX售楼部街区,并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以上事实有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截图、 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