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普)决字[2025]第1658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葛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葛家*******。
  现查明:易XX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罚。2025年7月6日凌晨5点时许,易XX窜至浏阳市普迹镇新街村中国石化附近左边空地,以手拉车门的方式拉开受害人周玉兰停放在该处的湘A84S88黑色大众小车,在车内副驾驶位储藏柜盗取两包和天下。后窜至浏阳市普迹镇新街村中国石化右边人行道,以手拉车门的方式拉开受害人郑淼停在该出的湘A5G63K黑色传祺越野车,在车内中控箱盗窃一包细支中华香烟、一包芙蓉王香烟、一包细支南京香烟和一包精白沙香烟。
  以上事实有1、易**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周玉兰、郑淼的陈述;3、 现场指认照片;4、到案经过;5、易**前科材料;6、 易**的户籍资料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易**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