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163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耒阳市大义镇红联*******,现住耒阳市群英南路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蒋X兰在2025年7月4日21时许其朋友“疤子”就问她去不去赌百家乐,蒋X兰同意后“疤子”就驾车带到了XXX市水东江XXX小区10栋1306房,蒋X兰到了赌场后参与参与赌博(赌百家乐,下庄闲输赢,最小下注100元,最大下注200元),身上700余现金,输了500元钱,剩余200余元赌资被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并收缴。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