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15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英在2025年7月4日21时许和王X、周X保、谢X荣、梁X生等人到了XX市水东江XXX小区10栋1306房(百家乐赌博场子),梁X生就参与赌博去了,经询问李X英不承认参与赌博。但经现场人员(参与赌博人员蒋X兰、彭X华,辨认后指认李X英在现场参与了赌博(赌百家乐,下庄闲输赢,每注下注50元钱至1000元钱不等)。身上400元钱赌资被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并收缴。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