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156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导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金悦*******。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X兰在2025年7月4日20时许同事周X英就联系她一起去耒阳市水东江XXX小区10栋1306房赌博(赌百家乐,下庄闲输赢),到了赌场后唐X兰和周X英合伙从梁X军处通过微信换了2000元钱现金,随后唐X兰和周X英参与赌博(赌百家乐,下庄闲输赢,最小下注100元,最大下注200元),两人合伙共输了200元,剩余800元赌资被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并收缴。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