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冈市辕门口街道*******,现住武冈市辕门口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晚上,钟醇在武冈市柳山路9号麻将馆打麻将时,袁**在旁边看打麻将,钟醇与袁**发生口角,袁**用手掐起钟醇的脖子,钟醇报警之后,袁**要离开现场,钟醇拉住袁**不准袁**走,袁**将钟醇推倒在地上。
以上事实有袁**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及截图,公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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