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69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湘龙*******。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5时许,为图财,胡x中在长沙县泉塘街道中茂城负二楼发现一台未拔钥匙的电动车见财起意,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该电动车盗窃。
以上事实有胡×中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照片;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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