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城南)决字[2025]第0195号

  被处罚人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修溪*******,现住辰溪县好运来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沈XX在黄X告知与其有经济纠纷的童XX位于辰溪县潭湾镇覃家塘村后,沈**前往潭湾镇覃家塘村并发现了童XX的朋友何XX,沈XX则直接抱住何XX胸部,双方分开后,沈XX对何XX实施殴打。经辰溪博爱骨科医院诊断,何XX诊断报告为右侧第5、6、7肋骨骨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