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城南)决字[2025]第0196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锦滨*******,现住长沙市保利天汇二*******。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因其与童XX的经济纠纷,在发现童XX在一辆黑色江淮汽车上后便跟随该辆汽车到辰溪县潭湾镇覃家塘村,黄X发现黑色江淮汽车后但未找到童XX,便拦住该辆黑色江淮汽车,以看见黑色江淮汽车司机何XX挂挡、打方向为由,用石头连续击打两下黑色江淮汽车左后车窗。车窗损失价值不足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