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坐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坐石*******。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 6月19日, 违法行为人彭xx经人介绍带领张xx(已行政处罚)办理了5张电话卡,违法行为人彭xx将5张电话卡寄至长沙市雨花区粟塘小区xxxxxx,给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从中获利315元。2025年6月20日19时许他人利用张xx所出借的电话号码:xxxxxxxxx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粟塘小区附近拨打被害人韦xx电话(号码为xxxxxxxx)实施诈骗,导致韦xx被骗64300元。
2025年7月5日,违法行为人彭xx经人介绍带领阳xx(在逃)、阳xx(在逃)、谭xx(在逃)3人办理了2电话卡,违法行为人彭xx将2张电话卡寄至长沙市雨花区粟塘小区xxxxxx,给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2025年7月5日19时许,他人利用阳xx所出借的电话号码:xxxxxxxx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粟塘小区附近拨打被害人张xx电话(号码为:xxxxxxxx)实施诈骗,导致张xx被骗8248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xx陈述,违法行为人张xx陈述,受害人张xx的陈述,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通话详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315元钱)。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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