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不决字[2025]第0073号
违法行为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早晨6时许,谭**骑着三轮车经过新化县枫林街道新田社区新田汽修服务会所时,发现该店还未开门,在门口摆放有一张旧汽车座椅和四条塑料凳子,谭**见四下无人,便将该汽车座椅和四条凳子偷走。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谭利桃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取得了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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