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15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龙塘*******,现住耒阳市恒丰酒店
现查明:违法行为胡XX自2025年7月3日开始,先后四次到耒阳市XX北路XXXXX电玩城利用捕鱼王国赌博机进行赌博,2025年7月5日晚23时许,胡XX和罗XX等人正在捕鱼王国赌博机上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抓获。2025年7月3日至7月5日下午16时许,胡XX前三次参赌输了660元,2025年7月5日晚上,胡XX先后输了1000元,又上了500元的分继续在捕鱼王国赌博机上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行为胡XX、罗XX的陈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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