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青)决字[2025]第0106号

  被处罚人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晚21时许,受害人王x将其白色奥迪牌越野车停放在黄xx酒店门口停车位上后离开。2025年7月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樊x驾驶周x父亲的车牌号为湘FPY590的棕色吉利牌小轿车到达黄xx酒店对面,将陈xx放下。陈xx下车后发现该白色奥迪车辆未锁,遂进入主驾驶座位,陈xx实施盗窃行为时周x与樊x二人则在吉利牌轿车上进行望风,陈xx在车辆中控扶手箱内盗得一包细支和天下香烟和一包黄鹤楼牌涡轮增压香烟,在副驾驶储物箱内盗得一条蓝色宽窄爆珠香烟,其中含有5包蓝色宽窄爆珠香烟。实施完盗窃行为后,香烟由几人共同抽掉。经审讯,违法行为人樊x如实陈述了其盗窃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xx、樊x、周x的陈述与申辩; 2.受害人王x的陈述与申辩; 3.视频监控; 4.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樊*主动投案,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樊*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