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4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4月22日凌晨1点,李x杰在xxxx基地1栋2楼门口处捡到一个凯迪拉克车钥匙,用车钥匙将凯迪拉克的车门打开,在车内盗窃了现金20元,和天下香烟3包,金白沙香烟半条,黄芙蓉王香烟半条。另查明:李x杰在2022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判处娄星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7个月。2022年9月8日因盗窃被氐星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3年6月16日因猥亵被钢城分局行政拘留12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